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上 訴 人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被上訴人 黃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2,769 元(計算式:24,700元×63.27 平方 公尺=1,562,7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