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 告 勝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