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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告
泉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河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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