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 告 泉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河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95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