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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告
陳文瑞即申能實業社

      陳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日止,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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