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徐月華
- 被告
- 陳文瑞即申能實業社
陳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日止,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