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 告 陳文瑞即申能實業社 陳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日止,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