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9號
- 原告
- 高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伊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7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1,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