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0號
- 原告
-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李耿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耿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6,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