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0號原 告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李耿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耿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6,55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