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9號
- 原告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