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