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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

原告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64元,惟其於106 年8月23日提出民事變更起訴聲明狀,將原請求之3,359,07元及相關本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3,368,925 元及相關本息。依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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