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 告 吳江金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被 告 劉樹昀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同段89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000 巷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以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下稱玉井地政所)玉地普字第010980號登記,清償日期109 年6 月3 日、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2,594,200 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4 年6 月4 日成立之金錢借貸(下稱系爭借款)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惟兩造間並無系爭借款之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抵押權自不存在等情,然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之存否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於本院認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並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為訴外人吳芷嫻之母、訴外人黃義洋之岳母,黃義洋與訴外人劉鈺笙即京旺菸酒行(下稱京旺菸酒行)有生意往來,目前積欠京旺菸酒行2,594,200 元貨款(下稱系爭貨款)。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84年度台上字第167 號判決、72年度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稽以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足見系爭抵押權所欲擔保之債權,乃兩造間於104 年6 月4 日所成立之金錢借貸契約,然兩造素昧平生,系爭借款之債權債務關係顯不存在,另依黃義洋之證詞,再對照黃義洋與訴外人即京旺菸酒行之員工呂軒紘間之LINE對話內容,顯見實因黃義洋欲跟京旺菸酒行商借資金、繼續取得出貨,而請求原告於104 年6 月4 日提供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故金額無法確定,否則原告豈有不問擔保金額若干,即提供設定抵押之理,被告對於系爭貨款金額言之鑿鑿,然於兩造會面時卻未提及金額,顯與經驗法則相違。又兩造於104 年6 月4 日並未借款,系爭抵押權違反成立上之從屬性而無效。另以黃義洋開予京旺菸酒行之附表1 所示10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其到期日均未到達系爭抵押權設定期日(即104 年6 月4 日),足證黃義洋尚無償還系爭貨款之壓力,自無請求原告提供系爭房地供設定擔保系爭貨款之必要。再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系爭貨款債權乃存在於京旺菸酒行與黃義洋、吳芷嫻間,被告除未舉證京旺菸酒行已讓與系爭貨款債權予被告,更未通知原告、黃義洋、吳芷嫻,當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是縱黃義洋、吳芷嫻因積欠系爭貨款而設定系爭抵押權,惟京旺菸酒行與被告間,就系爭貨款債權既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被告對於原告、黃義洋、吳芷嫻顯無債權存在,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顯不存在甚明。又依民法第169 條、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281號、70年台上字第657 號判例,再對照訴外人即擬定系爭房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代書事務所收件人郭秀美之證述,足見原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身份證文件、印鑑章、印鑑證明交由黃義洋及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之設定,顯不包含系爭貨款債權之設定擔保,故系爭貨款債權既不在原告曾經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範圍,自難認原告有何使第三人信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原告無須負表現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另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3 年度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系爭抵押權於設定登記時,被告未受讓取得系爭貨款債權,退步言之,京旺菸酒行與原告間亦顯無系爭借款債權,被告更無受讓取得之效力,已與抵押權之從屬性有違,實無由被告以登記以外「借名登記」之債權契約方法,架空物權(抵押權)登記制度之效力等語。並聲明:(一)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系爭房地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2,594,200 元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就系爭房地所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則以黃義洋及吳芷嫻積欠被告系爭貨款,附表2 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票載發票日係104 年6 月4 日,故黃義洋及吳芷嫻確有1 筆104 年6 月4 日積欠被告之金錢債務。又黃義洋與吳芷嫻因支付系爭貨款之支票自有現金不足,為免跳票而與呂軒紘聯絡,希望透過京旺菸酒行提供現金,並協議清償及擔保系爭貨款,故兩造與黃義洋、吳芷嫻、呂軒紘於104 年6 月4 日見面商討系爭房地設定擔保事宜時,原告曾表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時,有註記申請用途為不動產抵押登記,嗣因兩造須至嘉義郭秀美處完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簽立,原告始因故未同往。而依呂軒紘之證詞、系爭支票、系爭本票,系爭抵押權擔保之金額既與系爭貨款相同,且證人黃義洋針對證人郭秀美所提出之手寫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亦自承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面之簽名係黃義洋與吳芷嫻之簽名及蓋印,足證系爭抵押權係作為積欠系爭貨款擔保之用。又依一般實務上辦理抵押權設定之現況,若原告係向京旺菸酒行另外商借資金及繼續取得出貨擔保之用,應該係設定一個整數金額,怎會設定2,594,200 元。原告雖未親自至玉井地政所或至郭秀美處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之事宜,但原告已交付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印鑑證明予黃義洋及吳芷嫻,同意由黃義洋及吳芷嫻代理原告辦理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況原告在申辦印鑑證明時業已明確告知戶政事務所人員係為辦理抵押權設定之用,足證原告有授權黃義洋及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意思表示。而依呂軒紘之證詞,可知原告雖不知黃義洋積欠京旺菸酒行之金額,但原告確實知悉黃義洋有積欠京旺菸酒行貨款,故原告才會提供系爭房地擔保系爭貨款,且一再強調系爭房地係為了擔保黃義洋積欠京旺菸酒行的貨款,益證原告確實知悉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情形,並同意由黃義洋及吳芷嫻就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登記。又依民法第169 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74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412 號民事判決,縱認黃義洋及吳芷嫻以系爭房地為原告辦理抵押權登記係無權代理,然本件因黃義洋及吳芷嫻持有原告所交付之抵押權設定所需要之全部文件,顯然原告外觀上已足以引起被告確信黃義洋及吳芷嫻有被授權之事實,與表見代理法條要件相符,故原告仍應負表現代理之責。另依呂軒紘之證述亦可知吳芷嫻、黃義祥及京旺菸酒行之實際負責人劉鈺笙於電話中達成協議,同意將系爭抵押權以借名登記之方式登記在被告名下,故對原告而言,系爭抵押權登記當然有效。再依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㈢,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記載權利人為被告享有債權全部,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登記即有絕對效力,是京旺菸酒行借名被告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人時,自然連債權都一併轉讓才能登記,此亦是事理之常,被告日後以抵押權人身分聲請拍賣時,亦是以抵押權人及債權人身分聲請,且需提出債權之證明,而非以實際債權人之名義聲請拍賣,故無法割裂。原告曲解登記制度及事實,顯與法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係吳芷嫻之母、黃義洋之岳母,吳芷嫻、黃義洋至104 年6 月底止,共積欠京旺菸酒行貨款共2,549,200 元。(二)被告係京旺菸酒行負責人劉鈺笙之弟。 (三)104 年6 月4 日,原告曾至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並告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申請印鑑證明之目的係要辦理抵押權設定之用,該承辦人員並將用途記載在原告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欄。 (四)104 年6 月4 日上午,原告有將印鑑證明、印鑑章、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正本交付予黃義洋及吳芷嫻,黃義洋及吳芷嫻並將原告所交付之上開物品交付給郭秀美,作為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之用。 (五)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19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4 年6 月4 日成立之金錢借貸。27權利人即債權人:劉樹昀。義務人兼債務人:吳江金捉」等語。 (六)黃義洋及吳芷嫻分別簽發系爭支票交付予劉鈺笙收執,金額共2,594,200 元,另黃義洋及吳芷嫻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劉鈺笙收執,面額為2,594,200 元,且系爭本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確定在案。 (七)黃義洋有與呂軒紘以通訊軟體LINE連繫,部分內容如附表3 所示。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於該抵押權擔保期間,須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其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參照),可知抵押權之成立以主債權存在為前提,若主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是抵押人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主債權不存在,對抵押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自應由抵押權人就主債權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且否認系爭借款債權之設定抵押內容為原告授與黃義洋、吳芷嫻代理權之範圍,而提起本件確認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對於原告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設定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 六、被告抗辯:黃義洋及吳芷嫻積欠京旺菸酒行系爭貨款,但因其2 人支付系爭貨款之系爭支票自有現金不足,故黃義洋、吳芷嫻、呂軒紘及兩造於104 年6 月4 日共同見面商討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事宜,原告嗣交付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印鑑證明予黃義洋及吳芷嫻,同意由黃義洋及吳芷嫻代理原告辦理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黃義洋、吳芷嫻亦同意系爭抵押權擔保之金額為2,594,200 元及以被告為抵押權人,並簽發系爭本票,足認系爭抵押權乃為擔保系爭貨款,劉鈺笙及吳芷嫻、黃義洋於電話中協議將系爭抵押權借名登記為被告,自亦連債權一併轉讓被告,故黃義洋及吳芷嫻確有1 筆104 年6 月4 日積欠被告之金錢債務,原告既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設定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借款債權自對原告有效等情,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前開情詞。是兩造爭執之事項在於:(一)原告是否授與代理權給黃義洋、吳芷嫻?(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三)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03 條第1 項、第107 條、第169 條前段、第17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代理權之授與並不以明示為限,如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授權之意思者,即生效力。至民法第169 條之規定,係就本人未曾授與代理權之他人,竟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而因在本人外形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為有代理權,是為保護交易安全,特使本人負一定責任而設。若本人已授予代理權,該他人本於授與之代理權,而與第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則依民法第103 條第1 項規定,應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兩者法律效果不同。經查: 1、證人呂軒紘於本院具結證述:(法官問:那些LINE即附表3 所示內容大概都在講些什麼?)第一部分是黃義洋有積欠京旺菸酒行的貨款,支票200 多萬元無法兌現,黃義洋有提到要跟京旺菸酒行處理,黃義洋有提到要用房子設定抵押,因為他當下沒有錢,是黃義洋主動找我說他沒有現金可以支付這些貨款,等於會跳票,貨是我經手賣給黃義洋的,我要對京旺菸酒行交待,所以我跟黃義洋協調,起初黃義洋要拿永康大橋一街的房子來設定抵押,這間房子是黃義洋的老婆(即吳芷嫻,下同)跟她老婆的姐姐共有,黃義洋夫婦及一個小孩從台南去台中找我,所以這個LINE有約時間幾點要來找我,大約是在104 年6 月3 日,我們有談好用大橋一街的房子設定,所以我們就跟被告開一部車,黃義洋夫婦及小孩開一部車,我們雙方一起回台南,黃義洋就要我們到大橋一街附近等他們,黃義洋夫婦要去找他岳母(即原告,下同)拿大橋一街的權狀,我們等了很久,大約等到凌晨12點或1 點,黃義洋夫婦才出現,黃義洋就說他岳母找不到大橋一街房子的權狀,我們就去黃義洋位於大橋一街的家暸解,黃義洋說權狀遺失了,但是隔天就要辦設定,所以我們有聊到,黃義洋就說帶他老婆及他老婆的姐姐去報遺失,申請新的權狀,之後我們就離開,我跟被告住在附近的汽車旅館,約定隔天早上黃義洋他們辦好權狀之後去找我們,結果隔天早上黃義洋打電話來,跟我說他要更改設定的標的物,說這樣比較快,所以就跟我約在戶政事務所附近,黃義洋要帶他岳母去辦印鑑證明,黃義洋有給我戶政事務所附近7-11的地址,就是永康區龍國街77號,黃義洋要我在那邊等他,結果黃義洋帶他岳母及他老婆一起過來,帶著權狀及相關文件過來,黃義洋的岳母有跟我對話,他岳母給我權狀之前有提到一段話,她說她提供房子設定貨款的擔保,她有問戶政的承辦人員,戶政人員跟她說,她提供房子替她女婿設定擔保可能會被拍賣,再來我們就要一起去地政事務所辦設定,黃義洋岳母說她沒辦法過去,她要去接孫子放學,之後我、被告劉樹昀就跟黃義洋夫婦4 個人一起過去地政,結果要辦理的時候,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地政人員說要有一個設定企劃書,當下我就問地政人員,因為我是外行,地政人員就建議我去找代書幫忙書寫房子設定企劃書,剛好我大嫂郭秀美就是代書,所以我就打電話問她,本來郭秀美要在電話中教我寫,但是我是外行,我不敢,所以我就帶黃義洋夫婦、被告劉樹昀到嘉義去找我大嫂,就麻煩我大嫂幫我們寫,因為我們去嘉義的時候有2 部車,所以我有在LINE裡面給黃義洋嘉義的地址,相約在路口等待,之後我們就一起去郭秀美的事務所,郭秀美幫我們寫設定企劃書,上開LINE大概就是說這2 件事情。(法官問:剛剛你所述,黃義洋的岳母交權狀給你們去辦抵押設定的時候,你或黃義洋或黃義洋的老婆或被告劉樹昀有無告訴黃義洋岳母這是要擔保何債務?)黃義洋的岳母自己有跟我說,這個房子只限於擔保黃義洋對京旺菸酒行的貨款,其他的她都不管。(法官問:設定前有無跟黃義洋的岳母說,擔保的貨款金額是多少?)當下在7-11沒有提到擔保詳細的金額。(法官問:所以在黃義洋的岳母離開之前,你們都沒有跟她說到那些房子要抵押設定擔保的金額?)沒有提到詳細的金額,所以黃義洋的岳母才會強調說她提供的房子只擔保黃義洋對京旺菸酒行的貨款,她最壞的打算就是房屋被拍賣。(原告訴訟代理人問:104 年6 月4 日之前,京旺菸酒行有無跟黃義洋催過貨款?)幹嘛跟他催,黃義洋支付貨款是用支票,是104 年6 月3 日黃義洋主動來找我。我只知道黃義洋開的票是系爭支票,所以我們104 年6 月3 日晚上黃義洋開了1 張2,594,200 元面額的本票(按即系爭本票)給我,我還有提醒黃義洋,因此本票上面還有特別備註這張本票要抵哪些支票,黃義洋還有印明細。本件卷附被證四即系爭本票及黃義洋出貨收款明細(即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就是我說的黃義洋開的本票及備註的明細,是我們104 年6 月3 日晚上我們去黃義洋家,黃義洋開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在台南的地政事務所時,原告有無在場?)沒在場。(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去嘉義郭秀美的事務所時,原告有無在場?)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原告有無跟被告見過面?)有,在我剛剛所述的7-11,當時在場的有我、黃義洋夫婦,原告、被告在場。(法官問:在7-11時,原告是否知道設定權利人是被告劉樹昀?)原告不知道,設定權利人是在郭秀美事務所那邊才確定的等語(見本院105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94頁至第97頁),核與被告所提如附表3 所示LINE內容(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7頁)、系爭本票及黃義洋出貨收款明細各1 件(見本院卷第47頁、第48頁)相符,且為原告所不爭執。 2、參以證人黃義洋於本院證稱:(法官問:你岳母即原告何時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的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印鑑章等資料提出去辦設定?)我岳母在104 年6 月4 日提供給我,我在104 年6 月4 日近中午時就跟呂軒紘說好要去嘉義的代書那裡提供資料,並跟劉董確定金額的部分,我們去代書處,但是等不到劉董(即劉鈺笙,下同),所以我就將我岳母及我老婆要辦設定的資料留在嘉義代書處,我就離開了。呂軒紘好像有說那個代書是呂軒紘的大嫂,名字我不太記得。(法官問:你在104 年6 月4 日之前有無積欠京旺菸酒行貨款?)有,我積欠京旺菸酒行2,594,200 元。(法官問:你就前述你要跟京旺菸酒行借款的事情,你除了跟呂軒紘接洽外,還有無與其他人接洽?)只跟呂軒紘接洽,就是104 年6 月3 日第一次跟呂軒紘接洽及隔日去嘉義代書那裡之外,之後我陸續用電話、LINE跟呂軒紘聯絡,LINE的聯絡方式比較多,因為我打電話有時呂軒紘沒有接。(法官問:本院卷第34頁至第37頁是否是你與呂軒紘LINE的對話內容?)是,但是有無完整我不確定。(法官提示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提出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按即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予證人黃義洋辨識,問:是否是你跟你老婆吳芷嫻蓋印?)簽名是,手印也是,我們在嘉義代書郭秀美那邊簽名蓋手印的等語(見本院105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72頁至第75頁),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3、是綜合呂軒紘、黃義洋之前開證詞及如附表3 所示LINE內容、系爭本票及黃義洋出貨收款明細各1 件,可知黃義洋、吳芷嫻因簽發支付系爭貨款之系爭支票無法兌現,而於104 年6 月3 日主動去找呂軒紘商量要以吳芷嫻及其姊姊共有的大橋一街房地設定抵押擔保貨款之事,但因大橋一街房地所有權狀遺失,補辦不及,因此黃義洋、吳芷嫻取得原告同意後,隨即於隔日即同年月4 日帶同原告去申辦印鑑證明,並要與呂軒紘、被告一起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但因原告要去接孫子放學,所以原告將註明申請目的為「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之印鑑證明、印鑑章、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正本等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資料交付予黃義洋及吳芷嫻,黃義洋及吳芷嫻就跟呂軒紘、被告一起前往臺南市的地政事務所要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但因不會書寫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因此一行人就去嘉義找呂軒紘的大嫂郭秀美寫系爭系爭房地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則104 年6 月4 日當天在7-11時,呂軒紘及被告雖沒有跟原告提到抵押擔保的詳細金額及設定權利人為被告,但由原告表明伊不能隨同前往、伊只擔保黃義洋對京旺菸酒行的貨款,及交付上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資料予黃義洋、吳芷嫻的舉動,堪認原告已經概括授與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事宜之代理權予黃義洋、吳芷嫻。此與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281號、70年台上字第657 號判例所謂單純交付身分證,而有民法第169 條表現代理之情形不同,則原告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當時,縱有限制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包含已經發生之系爭貨款債權,然原告既無法證明此為被告所明知,被告自屬善意第三人,原告對此代理權之限制並不得對抗被告,是黃義洋、吳芷嫻代理原告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之效力,自對原告生效。原告主張: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身份證文件、印鑑章、印鑑證明交由黃義洋及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之設定,顯不包含系爭貨款債權之設定擔保,故系爭貨款債權不在原告曾經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範圍,原告無須負授權人責任云云,並無可採。 (二)再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 條定有明文。其於88年之修法增訂第2 項之理由謂:「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例如:積欠工資、價金、工程款等而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時,亦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否則,必令當事人反覆交付而後始能成立消費借貸,非僅不便,且與社會生活之實情不符。」等語。因此民法第474 條第2 項之規定僅在節省2 次交付之勞費,應視為在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法律上一秒完成2 次交付,是以作為消費借貸標的之舊債務(例如工資、價金或工程款等),即應於同時因債之更改轉作為消費借貸之金錢交付而視為清償消滅,不得另成立新債清償關係,始符合消費借貸契約必須有現實財產流動之要物性要求。又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 條第1 項本文、第297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京旺菸酒行自104 年4 月18日起至同年5 月23日止,陸續出貨予黃義洋,出貨金額共計3,007,440 元,黃義洋以部分現金、部分簽發系爭支票之方式給付貨款,扣除黃義洋給付之現金386,740 元及已兌現之客票26,500元,吳芷嫻、黃義洋尚積欠京旺菸酒行系爭貨款2,549,200 元,故其2 人於104 年6 月4 日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交給呂軒紘等情,有被告提出之系爭本票及附表1 所示編號1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各1 紙、黃義洋出貨收款明細表2 件、系爭支票10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8頁、第63頁至第6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對照證人呂軒紘前開證稱:104 年6 月3 日晚上黃義洋開了1 張2,594,200 元面額的本票(即系爭本票)給我等語,足認系爭本票乃黃義洋、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前,與呂軒紘對帳確認後所簽發交付給呂軒紘以轉交劉鈺笙作為債權憑證及清償系爭支票與系爭貨款,而屬新債清償。 2、又查證人郭秀美於本院具結證稱:(法官問:你為何會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登記所需的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身分證、印鑑章等資料交給辦理系爭房地抵押登記案子之地政士李龍河?)因為是104 年6 月4 日黃義洋與他太太吳芷嫻、呂軒紘、劉樹昀(即被告)等人,是呂軒紘先打電話給我,說他們當天在台南的地政事務所有洽詢辦理抵押權設定的事情,但是他們不會寫設定契約書,呂軒紘就要黃義洋夫婦到我的事務所幫他們辦理抵押權設定,辦的當天有黃義洋、吳芷嫻、劉樹昀等人在場,李龍河沒有在場,黃義洋、吳芷嫻也有說到設定抵押權的金額就是2,594,200 元,黃義洋、吳芷嫻也有簽名,有一張契約書(按即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黃義洋、吳芷嫻的簽名,也有載明金額,他們也知道。(法官問:你說的契約書有無帶來?)我說的那份契約書後來交給呂軒紘,104 年6 月4 日當天我聽到呂軒紘說黃義洋積欠他們老闆劉鈺笙2,594,200 元,然後劉樹昀是擔任抵押權的權利人。(法官問:黃義洋、吳芷嫻有無當場承認積欠2,594,200 元,並同意將糸爭房地設定抵押權給劉樹昀?)有,黃義洋、吳芷嫻他們有簽名,也有蓋手印,是簽名蓋印在另外1 份契約書,不是送地政的那份契約。(法官提示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提出的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予證人郭秀美辨識,問:你剛剛所說吳芷嫻、黃義洋有簽名蓋手印的契約書是否這張?)是。(法官問:你是開哪種事務所?)我是開代書事務所,但是我沒有代書資格,所以我收件之後就會轉給我表弟李龍河幫我辦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證人是如何交代李龍河去辦理系爭房地的抵押設定?)我是跟李龍河說本件是積欠貨款及金錢的借貸,還有用黃義洋的岳母的系爭房地來設定抵押。(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初黃義洋怎麼會將系爭房地資料都留在你們事務所就離開?)我跟黃義洋他們說我辦理設定需要2 天,所以黃義洋他們就將房地所有權、印鑑證明等資料留給我。(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黃義洋把上開資料交給你有無經過黃義洋同意?)有同意。(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被告訴訟代理人剛剛所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問:裡面除了打字以外的內容,還有黃義洋、吳芷嫻的簽名外,這些內容是何人書寫?)是我寫的,我也有跟黃義洋、吳芷嫻說明這些內容,也有確定這個金額,還有房地設定的內容,還有提供設定5 年讓黃義洋他們本金無息慢慢償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設定契約書裡面,有無提到擔保債權的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的種類及範圍我沒有寫,但是我有跟黃義洋他們說會在抵押權設定的契約裡面寫。(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剛所提,債權2,594,200 元積欠的是貨款還有金錢的借貸,你能否區分貨款及金錢借貸的金額多少?)我沒有辦法區分,當事人有給我看1 張本票,黃義洋積欠的總金額就是2,594,200 元。(法官問:當時你有無跟黃義洋夫妻說明黃義洋積欠的貨款債權人是劉鈺笙,但要設定權利人為劉樹昀原因?)我是沒有刻意說明,但是黃義洋、吳芷嫻、劉樹昀、呂軒紘4 人都在場,因為呂軒紘跟劉樹昀說要用劉樹昀當設定,黃義洋夫妻在場並沒有反對,劉樹昀當天有帶身分證所以也把身分證交給我等語(見本院105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76頁至第77頁);及證人呂軒紘另證稱:(法官問:你們在寫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的時候,上面記載擔保的金額是誰提出來的?)是黃義洋向郭秀美代書提出來的,黃義洋有整理出他無法支付的支票金額,黃義洋把這個金額告訴郭秀美,這個金額好像是2,594,200 元。(法官問:既然是要擔保黃義洋積欠京旺菸酒行的貨款,為何以被告劉樹昀來設定來擔任抵押權人?)因為當天要設定時,劉老闆(按即劉鈺笙)沒有下來,因為被告是劉老闆的弟弟,所以他們雙方電話講一講,就用被告當設定權利人。(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與黃義洋談到要以黃義洋岳母的系爭房地設定的時候,有無談到另外借錢的問題,還是這個設定就只是為了擔保黃義洋已經積欠京旺菸酒行的貨款?)系爭房地是擔保黃義洋已經積欠京旺菸酒行的貨款2,594,200 元,不是為了黃義洋另外再借錢所設定的,因為系爭房地設定的金額跟黃義洋積欠的貨款一樣,且我還幫黃義洋向京旺菸酒行爭取到5 年不用付利息等語(見本院105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94頁至第97頁),且均為原告所不爭執,可知於104 年6 月4 日在郭秀美處填寫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時,呂軒紘、被告及黃義洋、吳芷嫻有將系爭本票交給郭秀美看,黃義洋、吳芷嫻當場承認積欠2,594,200 元之系爭貨款及系爭本票債務,並同意以此金額作為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嗣因劉鈺笙沒有到場,且被告為劉鈺笙的弟弟,因此透過電話,雙方同意用被告當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權利人,呂軒紘及被告說要用被告當設定權利人時,黃義洋、吳芷嫻在場沒有反對,黃義洋、吳芷嫻並於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蓋手印,又因郭秀美跟黃義洋、吳芷嫻說她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需要2 天,所以黃義洋、吳芷嫻就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原告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等所需資料留給郭秀美以便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因此系爭房地乃設定系爭抵押權給被告。 3、再查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擔保債權總金額2,594,200 元正、權利人:劉樹昀、義務人:吳江金捉、債務人黃義洋、吳芷嫻等情,並經黃義洋、吳芷嫻簽名、蓋手印乙節,有被告提出之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0頁),且經證人黃義洋於本院確認真實無誤(見本院105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76頁背面、第77頁),並為原告所不爭執,益證黃義洋、吳芷嫻代理原告設定系爭抵押權時,確已知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即為系爭貨款債權,並由被告擔任設定權利人。對照黃義洋、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前1 日另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債權憑證及清償系爭支票與系爭貨款,且於104 年6 月4 日,黃義洋、吳芷嫻在郭秀美面前當場承認積欠2,594,200 元之系爭貨款及系爭本票債務,並同意以此金額作為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呂軒紘及被告說要用被告當設定權利人,黃義洋、吳芷嫻在場除沒有反對外,並於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蓋手印,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原告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等資料留給郭秀美以便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系爭房地因此設定系爭抵押權給被告等情,亦如前述;又被告以其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而對黃義洋、吳芷嫻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確定在案乙節,亦有被告提出之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各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認黃義洋、吳芷嫻於104 年6 月4 日代理原告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時,劉鈺笙、被告與黃義洋、吳芷嫻均合意以系爭貨款債權作為雙方另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標的(即系爭借款)及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黃義洋、吳芷嫻自同意京旺菸酒行以系爭貨款債權做為京旺菸酒行交付給黃義洋、吳芷嫻之系爭借款,黃義洋、吳芷嫻並因呂軒紘及被告之告知與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之權利人為被告,而知悉劉鈺笙已將從系爭貨款債權更改成的系爭借款債權讓與被告,因此黃義洋、吳芷嫻始留下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原告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等資料給郭秀美以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被告亦因擔任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權利人,而自劉鈺笙取得系爭本票,因此京旺菸酒行將系爭借款債權讓與被告,已對黃義洋、吳芷嫻發生效力,此與單純的借名登記情形並不相同。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金額雖與系爭貨款債權相同,但因黃義洋、吳芷嫻另簽發系爭本票清償,且於104 年6 月4 日同意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已從系爭貨款債權變易之系爭借款債權,因此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實際記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4 年6 月4 日成立之金錢借貸,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調閱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申請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20頁),是黃義洋、吳芷嫻身為原告之代理人,其2 人所為上開同意及設定系爭抵押權之行為,自直接對原告發生效力,原告應依系爭抵押權登記內容負抵押人之責任,不得藉詞伊未在場、不知設定內容、過程、權利人或未積欠被告債務而否認被告已受讓取得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是原告主張:伊於104 年6 月4 日並未借款,系爭抵押權違反成立上之從屬性而無效,且黃義洋於104 年6 月4 日尚無還款壓力,自無提供系爭房地擔保系爭貨款之必要。又原告係就擔保京旺菸酒行商借資金、繼續出貨予黃義洋而授權設定系爭抵押權,並未授權黃義洋及吳芷嫻就系爭貨款債權設定擔保,原告亦無須負授權人責任。另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時,被告未受讓取得系爭借款債權,亦與抵押權之從屬性有違云云,均無可採。被告辯稱:黃義洋、吳芷嫻因支付系爭貨款之系爭支票自有現金不足,而提出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並開立系爭本票,京旺菸酒行以被告為設定之權利人,已連同債權一併轉讓給被告,系爭抵押權係擔保黃義洋及吳芷嫻於104 年6 月4 日積欠被告之金錢債務,原告既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設定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借款債權自對原告有效等情,要屬可採。至被告辯稱:系爭抵押權以借名登記之方式登記在被告名下云云,則與上開實際情形不符,則無可採。 (三)原告雖另主張:依黃義洋之證詞,對照黃義洋與呂軒紘間之LINE對話內容,顯見實因黃義洋欲跟京旺菸酒行商借資金、繼續取得出貨,而請求原告於104 年6 月4 日提供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故金額無法確定,否則原告豈有不問擔保金額若干,即提供設定抵押之理,被告對於系爭貨款金額言之鑿鑿,然於兩造會面時卻未提及金額,顯與經驗法則相違云云。惟查: 1、證人黃義洋於本院雖另證稱:(法官問:你是否知道你的岳母所有的系爭房地有提供設定抵押權給被告?)是後面才知道有設定抵押,因為我有向京旺菸酒行要借1 筆資金,他們都沒有回覆我,我岳母才去查系爭房地的狀況,才知道已經被設定了。(法官問:你為何會向京旺菸酒行借錢?)我跟京旺菸酒行原本就有生意往來,104 年6 月3 日我去台中的京旺菸酒行找老闆劉董(按即劉鈺笙),要跟劉董商量籌借資金的問題,當時沒有見到劉董,我只有跟1 位接洽的呂軒紘講有關於籌借資金的問題,我沒有跟他確定金額多少。(法官問:你跟呂軒紘如何講?)我跟他講說我目前生意上的狀況,跟他講說目前有需要資金且京旺菸酒行繼續出貨給我。(法官問:你有講到要跟京旺菸酒行借錢嗎?)有。(法官問:你有講要借多少錢?)沒有,他們也要瞭解我實際需要多少,才能講要借我多少。(法官問:既然劉董沒有到,而且你們雙方也沒有談妥要借款的金額,你為何要將辦理抵押設定所需的資料留在嘉義代書處?)因為那時都是呂軒紘跟我接洽談,我要等劉董及呂軒紘的消息,所以我才留資料下來。(法官問:你既然已經積欠京旺菸酒行2,594,200 元,為何京旺菸酒行還要借錢給你?)因為我們已經配合了一段時間,配合期間也幫他們賣了很多貨,所以我想說這種狀況下應該是沒有多大問題。(法官問:是誰提議你向京旺菸酒行要提供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是呂軒紘說要有擔保。(法官問:呂軒紘有無要求你所提供的房地設定的抵押金額要包含你積欠京旺菸酒行的貨款?)沒有。(法官問:你是否確定是呂軒紘要求你要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擔保?)呂軒紘說要跟京旺菸酒行借款要有擔保,所以我才提供資料。(法官問:你跟呂軒紘後續用LINE或電話聯絡有無就借款金額及設定內容達成雙方合意的意思?)沒有,呂軒紘後來跟我說京旺菸酒行不同意,所以之後就沒有下文。(法官問:你後來有無向呂軒紘或嘉義的代書處取回你岳母及你老婆及你所提供不動產抵押設定的相關資料,包含印鑑證明、印鑑章、所有權狀正本?)有跟呂軒紘問了很多次之後,呂軒紘才說要將資料還給我們,然後我就去台中拿了。(法官問:你拿回資料時,為何沒有發現你岳母的印鑑證明沒有還回來?)這個是在我岳母已經去查詢系爭房地已經被設定之後才去回來的。(法官問:你岳母發現系爭房地被設定後,你岳母跟你如何處理?)就是要我先去把所有的資料拿回來,我就先連絡呂軒紘先把資料拿回來,再後續連絡處理的方式。(法官問:你後續聯絡處理系爭房地設定抵押的事情的結果如何?)後來沒有辦法照我們之前所說的要給我資金及貨源的部分,所以我就照實跟我岳母講,就是京旺菸酒行沒有辦法借我資金及繼續出貨給我的情況,我就不知道要如何處理。(法官問:是不是你騙你的岳母說要提供系爭房地要向京旺菸酒行借錢及繼續供貨?)我是跟我岳母說提供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是要擔保京旺菸酒行繼續出貨給我。(法官問:你或你岳母是何時發現系爭房地被設定抵押權?)我忘記了,就是我岳母去調謄本的時候,就是104 年6 月3 日談完之後大約1 、2 個禮拜才發現。(法官問:劉樹昀你是否認識?)我只知道他是京旺菸酒行老闆劉董的弟弟,但是我跟他沒有金錢上的往來。(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本院卷第36頁,第一行中間的對話,問:你說欠劉董的錢與情,以後要盡心盡力來報答是指何意?)我是指有借到這筆資金且京旺菸酒行有陸續出貨這件事情。(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求提示本件卷第36頁LINE左下的對話,問:這個公司指的是哪間,就你所知呂軒紘為何說出此言?)公司指京旺菸酒行,我覺得應該是京旺菸酒行也要求呂軒紘也要擔保我。(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要求你岳母提供系爭房地的印鑑證明、印鑑章、所有權狀是如何跟你岳母說的?)我跟他說要京旺菸酒行繼續出貨給我。(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有無跟你岳母說到你積欠京旺菸酒行貨款2,594,200 元嗎?)我沒有講我積欠貨款的事,我沒有跟我岳母說。(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初你岳母聽你說你要拿這些系爭房地的印鑑證明、印鑑章這些資料你岳母當下有何反應?)就是生意方面,我岳母會考慮一下,然後就支持我們。(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的岳母並沒有明確的問你說這些系爭房地被抵押的債權種類?)根本沒有債權問題,我是跟我岳母說要擔保京旺菸酒行繼續出貨給我。(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所謂繼續出貨給你是何意思?)就是京旺菸酒行賣貨給我,讓我做生意云云(見本院105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72頁至第75頁),惟此部分之證詞與前述呂軒紘、郭秀美之證詞及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之內容不符,更與前述黃義洋、吳芷嫻於104 年6 月4 日簽署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當天所表現之行為不同,明顯不實,且黃義洋為本件爭訟之始作俑者,並為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及原告之女婿,自難期其證詞符合真實。況於104 年6 月4 日若未談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金額及其設定相關事宜,黃義洋及吳芷嫻卻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所需相關資料留在嘉義給不相識之郭秀美,卻非交給呂軒紘轉交京旺菸酒行,亦與常情不符,是證人黃義洋前開證詞,顯係為卸責及附和原告主張所為之不實證述,並無可採。2、又查證人呂軒紘復證稱:(法官提示本院卷第36頁左下LINE的對話予證人辨識,問:該段內容是何意思?)就是黃義洋後面一直要我幫他跟京旺菸酒行的劉老闆說是否可以借一些現金給他,這段話的內容我是跟黃義洋說從104 年6 月3 日黃義洋來找我之後,黃義洋提供房子設定了,他還要再跟劉老闆借錢,劉老闆有說黃義洋如果再提供不動產設定一個金額,在那個金額下,劉老闆可以再借錢給他,劉老闆也有提到如果黃義洋不能提供,要我提供我的不動產設定借錢給黃義洋,我說我沒有房子可以提供,所以我就跟黃義洋說他既然還有大橋一街房屋可以設定,黃義洋就是不提供,上開內容大概就是如此。(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本院提示本院卷第36頁予證人辨識,請證人說明下面中間及右邊LINE內容大概是何意思?)中間這個是那時我人不舒服,尿道結石,一直在治療,黃義洋又一直打電話找我,幫他爭取跟京旺菸酒行借錢,我就說除非他要有提供設定物,因為我跟黃義洋是老朋友,10幾年了。右邊LINE的內容是因為我很想幫他,但他追的我很難過,我身體也不舒服,業界也都在傳說黃義洋可能會倒,黃義洋給我的訊息是說不可能,他不會倒等語(見本院105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94頁至第97頁),核與如附表3 所示LINE對話紀錄相符,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可知在104 年6 月4 日後,黃義洋再向呂軒紘要求向京旺菸酒行借款,呂軒紘已明白表示要黃義洋另提供不動產擔保,京旺菸酒行始願意繼續提供資金予黃義洋,並非黃義洋及呂軒紘對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額無法確定,則依如附表3 所示LINE對話紀錄亦難認系爭抵押權之金額無法確定。 3、是原告所舉黃義洋之證詞,及黃義洋與呂軒紘間之LINE對話內容,均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則原告據以主張:因黃義洋欲跟京旺菸酒行商借資金、繼續取得出貨,而請求原告於104 年6 月4 日提供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故金額無法確定,否則原告豈有不問擔保金額若干,即提供設定抵押之理,被告對於系爭貨款金額言之鑿鑿,然於兩造會面時卻未提及金額,顯與經驗法則相違云云,除與本院前開認定之事實不符外,且無證據證明為真實,仍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概括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原告辦理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事宜,黃義洋、吳芷嫻與京旺菸酒行並於104 年6 月4 日均同意將系爭貨款債權更改為系爭借款債權,京旺菸酒行則將系爭借款債權讓與被告,並由被告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權利人,黃義洋、吳芷嫻因呂軒紘及被告之告知、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而知悉被告與京旺菸酒行讓與系爭借款債權之事,被告受讓系爭借款債權已對黃義洋、吳芷嫻發生效力,被告嗣亦受讓取得系爭本票,而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原告自應負授權人責任,不得否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被告前開各節抗辯,大多可採,原告之前開各項主張,則屬無據。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及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及證人郭秀美、李龍河之日、旅費各818 元、858 元,共12,675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與證人李龍河之證詞,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無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上訴之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費用。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1 :吳芷嫻、穩賀國際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 │ ├──┬───────┬────────┬────────┬─────┬────┤ │編號│ 發 票 日 │面 額(新台幣)│ 付 款 人 │ 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 │1 │民國一百零四年│貳拾肆萬元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 0000000 │ 吳芷嫻 │ │ │六月六日 │ │ │ │ │ ├──┼───────┼────────┼────────┼─────┼────┤ │2 │民國一百零四年│壹拾陸萬玖仟貳佰│臺灣銀行六甲頂分│ AJ0000000│穩賀國際│ │ │六月十七日 │元 │行 │ │有限公司│ ├──┼───────┼────────┼────────┼─────┼────┤ │3 │民國一百零四年│壹拾伍萬元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 AJ0000000│穩賀國際│ │ │六月十九日 │ │行 │ │有限公司│ ├──┼───────┼────────┼────────┼─────┼────┤ │4 │民國一百零四年│貳拾玖萬元 │第一銀行永康分行│ GB0000000│穩賀國際│ │ │六月二十四日 │ │ │ │有限公司│ ├──┼───────┼────────┼────────┼─────┼────┤ │5 │民國一百零四年│肆拾捌萬伍仟元 │第一銀行永康分行│ GB0000000│穩賀國際│ │ │六月二十六日 │ │ │ │有限公司│ ├──┼───────┼────────┼────────┼─────┼────┤ │6 │民國一百零四年│貳拾玖萬元 │第一銀行永康分行│ GB0000000│穩賀國際│ │ │六月二十七日 │ │ │ │有限公司│ ├──┼───────┼────────┼────────┼─────┼────┤ │7 │民國一百零四年│貳拾萬元 │第一銀行永康分行│ GB0000000│穩賀國際│ │ │六月三十日 │ │ │ │有限公司│ ├──┼───────┼────────┼────────┼─────┼────┤ │8 │民國一百零四年│貳拾壹萬元 │第一銀行永康分行│ GB0000000│穩賀國際│ │ │七月二日 │ │ │ │有限公司│ ├──┼───────┼────────┼────────┼─────┼────┤ │9 │民國一百零四年│貳拾捌萬元 │第一銀行永康分行│ GB0000000│穩賀國際│ │ │七月八日 │ │ │ │有限公司│ ├──┼───────┼────────┼────────┼─────┼────┤ │10 │民國一百零四年│貳拾捌萬元 │第一銀行永康分行│ GB0000000│穩賀國際│ │ │七月十五日 │ │ │ │有限公司│ └──┴───────┴────────┴────────┴─────┴────┘ ┌─────────────────────────────────┐ │附表2 :吳芷嫻、黃義洋簽發之本票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新 台 幣)│ │(即提示日)│ │ ├──┼──────┼──────┼───┼──────┼─────┤ │001 │104年6月4日 │2,594,200元 │未 載│104年6月24日│WG0000000 │ └──┴──────┴──────┴───┴──────┴─────┘ ┌─────────────────────────────────┐ │附表3 :黃義洋與呂軒紘之LINE對話紀錄 │ ├────────────────┬────────────────┤ │黃義洋發話內容 │呂軒紘發話內容 │ ├────────────────┴────────────────┤ │6/3 │ ├────────────────┬────────────────┤ │大目兄(即黃軒紘,下同)請問今天│ │ │有南下嗎? │ │ ├────────────────┼────────────────┤ │ │安怎?請說 │ ├────────────────┼────────────────┤ │ │(敬禮貼圖) │ ├────────────────┼────────────────┤ │如果今天沒南下,我想上去找您不知│ │ │是否方便? │ │ ├────────────────┼────────────────┤ │ │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 │ ├────────────────┼────────────────┤ │ │傳送照片 │ ├────────────────┼────────────────┤ │(THANK YOU貼圖) │ │ ├────────────────┼────────────────┤ │ │塗城店 │ ├────────────────┼────────────────┤ │收到。謝謝 │ │ ├────────────────┼────────────────┤ │ │語音通話1:13 │ ├────────────────┼────────────────┤ │大約16:20到 │ │ ├────────────────┼────────────────┤ │ │好 │ ├────────────────┼────────────────┤ │(THANK YOU貼圖) │ │ ├────────────────┼────────────────┤ │ │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 │ ├────────────────┼────────────────┤ │ │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 │ │身分證影本 │ │ │印鑑證明 │ │ │印鑑章 │ ├────────────────┼────────────────┤ │ │我先到府安街等您 │ ├────────────────┼────────────────┤ │ │(敬禮貼圖) │ ├────────────────┼────────────────┤ │(OK貼圖) │ │ ├────────────────┴────────────────┤ │6/4 │ ├────────────────┬────────────────┤ │ │回到府安街家時! │ │ │煩請告知我。 │ │ │我在你家巷子口等您…。 │ ├────────────────┼────────────────┤ │(OK貼圖) │ │ ├────────────────┼────────────────┤ │ │傳送照片 │ ├────────────────┼────────────────┤ │台南縣玉井鄉竹圍村中正路700 巷30│ │ │號 │ │ ├────────────────┼────────────────┤ │透天 │ │ ├────────────────┼────────────────┤ │ │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 │ ├────────────────┼────────────────┤ │ │(OK貼圖) │ ├────────────────┼────────────────┤ │ │若房子(都沒貸款也沒有設定的話)│ │ │就可以以台南縣玉井鄉竹圍村中正路│ │ │700巷30號作為設定之 │ ├────────────────┼────────────────┤ │都沒有清的 │ │ ├────────────────┼────────────────┤ │ │(OK貼圖) │ ├────────────────┼────────────────┤ │ │1.土地建物權狀正本 │ │ │2.房子所有人的: │ │ │A.身分證影本 │ │ │B.印鑑證明 │ │ │C.印鑑章 │ ├────────────────┼────────────────┤ │了解 │ │ ├────────────────┼────────────────┤ │到7-11了? │ │ ├────────────────┼────────────────┤ │ │有7-11的地址嗎? │ ├────────────────┼────────────────┤ │永康區龍國街77號 │ │ ├────────────────┼────────────────┤ │ │5 分鐘到 │ ├────────────────┼────────────────┤ │(OK貼圖) │ │ ├────────────────┼────────────────┤ │ │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 │ ├────────────────┼────────────────┤ │我到地政了 │ │ ├────────────────┼────────────────┤ │ │永康地政 │ │ │我在刻印章 │ │ │等我一下 │ ├────────────────┼────────────────┤ │(OK貼圖) │ │ ├────────────────┼────────────────┤ │我在裡面等 │ │ ├────────────────┼────────────────┤ │ │(OK貼圖) │ ├────────────────┼────────────────┤ │ │麻煩您先詢問一下(要洽辦房屋設定│ │ │)要找那位櫃台洽辦。 │ │ │我拿個印章(立即過去) │ ├────────────────┼────────────────┤ │ │(感謝貼圖) │ ├────────────────┼────────────────┤ │好 │ │ ├────────────────┼────────────────┤ │ │嘉義縣朴子市海通路與文化北路口 │ ├────────────────┼────────────────┤ │ │(敬禮貼圖) │ ├────────────────┼────────────────┤ │(OK貼圖) │ │ ├────────────────┼────────────────┤ │ │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 │ ├────────────────┴────────────────┤ │6/5 │ ├────────────────┬────────────────┤ │大目兄不好意思,今天有進3 張5/17│ │ │$219000 │ │ │5/30退補的$200000 │ │ │6/4 阿榮的$210000可以麻煩劉董幫│ │ │我過嗎? │ │ ├────────────────┼────────────────┤ │ │我因腸胃發炎!太痛了受不了… │ │ │我現正在診所內治療中…待會我再回│ │ │電給您 │ ├────────────────┼────────────────┤ │ │(感謝貼圖) │ ├────────────────┼────────────────┤ │OK謝謝 │ │ ├────────────────┼────────────────┤ │大目兄,真的沒辦法才一直拜託你幫│ │ │忙,我真的不想用最不好的方式處理│ │ │,一來我要顧慮小孩和老婆的安全,│ │ │二來媽媽(岳母)也把棺材本拿出來│ │ │了!真的不能讓你們失望,請劉董幫│ │ │我,渡難關,我不會讓你們失望的,│ │ │欠劉董和你的情我會盡全力來報答 │ │ ├────────────────┼────────────────┤ │大目兄拜託,幫我一下,差30 │ │ ├────────────────┴────────────────┤ │6/7 │ ├────────────────┬────────────────┤ │大目兄請問您跟劉董商討的結果如何│ │ │? │ │ ├────────────────┴────────────────┤ │6/8 │ ├────────────────┬────────────────┤ │大目兄不知你和劉董討論的結果如何│ │ │?要用什麼處理方式解決?我真的沒│ │ │辦法可想了,請您一定要幫助我渡過│ │ │這個難關。 │ │ │這件事是我錯在先,我也拿出我最大│ │ │的誠意要解決這件事,欠劉董的情與│ │ │錢,我日後必定對公司盡心盡力,盡│ │ │全力來報答。 │ │ ├────────────────┼────────────────┤ │ │傳送2張照片。 │ ├────────────────┴────────────────┤ │本院卷第36頁下半部: │ ├────────────────┬────────────────┤ │ │依據6/3 晚上到你家所登載的帳目、│ │ │包括應付帳款866 萬(支票票頭所載│ │ │)加上您又(為了軋票臨時借調了現│ │ │金80萬)合計共約946萬元。 │ │ │1.為現有庫存不足20萬 │ │ │2.應收帳款為0 │ │ │3.即使扣除我司的260 的計算下,你│ │ │ 至少有近686 萬的資金缺口;且您│ │ │ 岳母所提供設定的房產現有價值,│ │ │ 查詢周遭近期實價登錄核算,也只│ │ │ 能還清公司的應收帳款。 │ │ │ PS:公司表示若要再(預支現金)│ │ │ 支援您的話…我便必須要再提供不│ │ │ 動產擔保。 │ │ │ *** (又因目前的我;名下也無房│ │ │ 產… │ │ │ 我真的好想幫您度過難關!) │ │ │ 為了您的事…這幾天我也因胃痛及│ │ │ 腸胃炎到大里仁愛醫院及朴子醫院│ │ │ 掛了(兩次急診;打了3 支針及一│ │ │ 桶點滴)。 │ │ │ 但是: │ │ │ 依據現實考量,暫時無法提供任何│ │ │ 資金的援助,懇請見諒! │ ├────────────────┼────────────────┤ │那天在代書那你不是說公司絕對不會│ │ │拋棄我,我要怎麼辦才好 │ │ ├────────────────┼────────────────┤ │你的金額是0000000 扣除上禮拜兌現│ │ │的票金額是0000000 (包含退補),│ │ │與上禮拜所說的金額已經有降低, │ │ ├────────────────┼────────────────┤ │以上述的金額來說,請劉董幫我這個│ │ │忙好嗎? │ │ ├────────────────┼────────────────┤ │ │您所需求的金額:真的是太多了!!│ │ │我擔保不起。 │ │ │真的是非常抱歉… │ │ │PS:對於您目前的資金需求(我真的│ │ │是沒辦法…也沒有能力幫您補)我真│ │ │的是(內心非常難過…)。 │ │ │*** 至從剛開始配合到現在…(不管│ │ │業界如何說您不穩…一定會倒的…)│ │ │但我也是一直支持您的;(從來也沒│ │ │有擋過您要的貨…)。 │ ├────────────────┴────────────────┤ │6/15 │ ├────────────────┬────────────────┤ │ │通話4:17 │ ├────────────────┼────────────────┤ │ │請回電! │ ├────────────────┼────────────────┤ │ │(敬禮貼圖) │ ├────────────────┴────────────────┤ │6/16 │ ├────────────────┬────────────────┤ │ │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都│ │ │金商行) │ │ │今天 │ │ │13:00~23:30 │ │ │明天(之後的每天) │ ├────────────────┼────────────────┤ │ │09:30~23:30 │ │ │您自己隨時都可到都金商行: │ │ │只要跟門市人員拿即可。 │ ├────────────────┼────────────────┤ │ │(敬禮貼圖) │ ├────────────────┼────────────────┤ │(THANK YOU!!!貼圖) │ │ ├────────────────┴────────────────┤ │6/18 │ ├────────────────┬────────────────┤ │ │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