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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穎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0元,惟因原告具狀

提起追加之訴,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原告交付之1642件KRS167306B

K-8S產品工件返還與原告(見本院卷一第128頁),然就原告上

開追加之訴部分,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追加訴狀載明訴訟標

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1642

件KRS167306BK-8S產品工件之總價值),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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