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楷翔即旭勝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1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66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