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楷翔即旭勝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1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66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