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原 告 翊宏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