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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

原告
翊宏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

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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