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
- 原告
- 翊宏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
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