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
- 原告
-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騏文
- 訴訟代理人
- 蘇銘峻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40元(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1,596,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並提
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