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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騏文
訴訟代理人
蘇銘峻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40元(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1,596,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並提

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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