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 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騏文 訴訟代理人 蘇銘峻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96,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並提 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