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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告
吳泰隆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律師
複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告
廖繼宏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告
易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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