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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莊朝勝

  • 原告
    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抗 告 人 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勝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複代理人  侯雪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清彬、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及詮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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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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