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抗 告 人 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朝勝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複代理人 侯雪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清彬、嘉營伸線工業有限公司及詮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6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