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戴誠學
- 原告凱達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號原 告 凱達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學 送達代收人 吳政衛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151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480,9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151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 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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