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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富全興有限公司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原   告 富全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峯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張伯書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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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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