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 原告
- 富全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永峯
- 訴訟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嵐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聖文律師
- 被告
-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律師
張伯書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張伯書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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