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原 告 富全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峯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張伯書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