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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告
富全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峯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被告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張伯書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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