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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上訴人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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