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 上訴人
- 劉水源即新財源輪胎行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
蔡宜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