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 原告
- 鴻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駿
- 被告
-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盛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琪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0月30日之聲明異議狀未附理由,無從進行審理。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提出完整之答辯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不採納被告之抗辯,而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