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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告
鴻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被告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0月30日之聲明異議狀未附理由,無從進行審理。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提出完整之答辯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不採納被告之抗辯,而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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