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 告 鴻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被 告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84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0月30日之聲明異議狀未 附理由,無從進行審理。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提出完整之答辯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不採 納被告之抗辯,而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