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5號原 告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 一、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順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 第2267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05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