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反訴原告 戰國策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成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蔡思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臺南市體育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於本訴提起反訴,亦請求給付勞務採購契約價金,惟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