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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0號

反訴原告
戰國策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成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蔡思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臺南市體育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本訴提起反訴,亦請求給付勞務採購契約價金,惟未據繳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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