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0號
- 原告
- 高振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基丁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重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第23347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