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4號原 告 許祈祜即元誠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大元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7,5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書狀內併請具體敘明不爭執、爭執事項,若有欲聲請調查之證據,務請記明調查之必要性、關連性及調查之內容),並請將繕本直接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