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瑜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麗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宜寧 王祥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二、經查,有關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480 元。另有關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本件上訴人此項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瑜舍大樓之水電管線竣工圖,核其性質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基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