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風禾時尚婚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利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風禾時尚婚紗有限公司、廖利玟(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孝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9,8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6,1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