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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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廖利玟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李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6,185元,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4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因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