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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律師
被告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素貞
被告
被告
郭登燦

      郭玉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3,771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被

告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素貞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

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於同日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聲明第2項係請求撤銷被告郭玉詩與被告

郭登燦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03年4月8日所為之債權行為

及物權行為,並塗銷於同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全部價值計算之,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3,94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原告僅繳納13,771元,尚不足17,226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部分                                │
├─┬──────────┬────┬─────┬────┬───────┤
│編│土  地  地  號│面積(平│ 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價     額│
│號│          │方公尺)│(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鼻段│  908 │  650元 │16分之2 │  73,775元 │
│ │99之1地號      │    │     │    │       │
├─┼──────────┼────┼─────┼────┼───────┤
│2 │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鼻段│ 2,554 │  650元 │16分之2 │  207,513元 │
│ │100之4地號     │    │     │    │       │
├─┴──────────┴────┴─────┴────┴───────┤
│建物部分                                │
├─┬──────────┬──────────┬────┬───────┤
│編│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 104年房屋評定現值 │權利範圍│價     額│
│號│          │          │    │       │
├─┼──────────┼──────────┼────┼───────┤
│1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0│   22,100元   │10分之6 │  13,260元 │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1)     │          │    │       │
├─┼──────────┼──────────┼────┼───────┤
│2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1│  1,599,400元   │10分之6 │  959,640元 │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2)     │          │    │       │
├─┼──────────┼──────────┼────┼───────┤
│3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67│  2,949,600元   │10分之6 │ 1,769,760元 │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2樓之1)      │          │    │       │
├─┴──────────┴──────────┴────┼───────┤
│土地及建物價額合計                   │ 3,023,9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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