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被 告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素貞 人 被 告 郭登燦 郭玉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771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被 告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素貞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於同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聲明第2項係請求撤銷被告郭玉詩與被告 郭登燦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03年4月8日所為之債權行為 及物權行為,並塗銷於同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全部價值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3,94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原告僅繳納13,771元,尚不足17,2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土地部分 │ ├─┬──────────┬────┬─────┬────┬───────┤ │編│土 地 地 號│面積(平│ 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價 額│ │號│ │方公尺)│(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鼻段│ 908 │ 650元 │16分之2 │ 73,775元 │ │ │99之1地號 │ │ │ │ │ ├─┼──────────┼────┼─────┼────┼───────┤ │2 │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鼻段│ 2,554 │ 650元 │16分之2 │ 207,513元 │ │ │100之4地號 │ │ │ │ │ ├─┴──────────┴────┴─────┴────┴───────┤ │建物部分 │ ├─┬──────────┬──────────┬────┬───────┤ │編│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 104年房屋評定現值 │權利範圍│價 額│ │號│ │ │ │ │ ├─┼──────────┼──────────┼────┼───────┤ │1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0│ 22,100元 │10分之6 │ 13,260元 │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1) │ │ │ │ ├─┼──────────┼──────────┼────┼───────┤ │2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1│ 1,599,400元 │10分之6 │ 959,640元 │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2) │ │ │ │ ├─┼──────────┼──────────┼────┼───────┤ │3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67│ 2,949,600元 │10分之6 │ 1,769,760元 │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2樓之1) │ │ │ │ ├─┴──────────┴──────────┴────┼───────┤ │土地及建物價額合計 │ 3,023,94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