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6號上 訴 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素貞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6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編號│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104年房屋評定現值 │權利範圍│價 額│ ├──┼──────────┼─────────┼────┼──────┤ │1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0│ 22,100元 │10分之6 │ 13,26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1) │ │ │ │ ├──┼──────────┼─────────┼────┼──────┤ │2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51│ 1,599,400元 │10分之6 │ 959,64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地下層之2) │ │ │ │ ├──┼──────────┼─────────┼────┼──────┤ │3 │臺南市北區實踐段1467│ 2,949,600元 │10分之6 │ 1,769,760元│ │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南│ │ │ │ │ │市○區○○路000巷0號│ │ │ │ │ │2樓之1) │ │ │ │ ├──┼──────────┼─────────┼────┼──────┤ │總計│ │ │ │ 2,742,6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