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5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聲請對被告唐莊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莊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34,0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54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