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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聲請對被告唐莊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莊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34,0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54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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