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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黃瑪玲

  • 當事人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侑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侑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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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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