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邱曾阿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安榆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