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紀孋容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峰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偉哲即宏逸企業社等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34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4,600元(計算式:5,589,600+8,255,000=13,844,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