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號
- 原告
- 林義榮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並審核其請求,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