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林義榮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及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並審核其請求,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