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 原告
-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豐
- 訴訟代理人
- 紀振培
- 送達代收人
- 王永建
- 被告
- 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步榮
- 法定代理人
- 許萬政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芳
- 法定代理人
- 胡良子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次
- 法定代理人
- 王順興
- 法定代理人
- 許水連
- 被告
- 羅瑞珍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世宗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雅文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羅雅慧即羅傳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羅瑞珍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世宗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雅文即羅傳地之繼承人、羅雅慧即羅傳地之繼承人連帶負擔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其餘由被告海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項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