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瀅如
- 訴訟代理人
- 賴寶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