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盧亨龍
- 當事人王毓義、台灣佐川急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2號原 告 王毓義 被 告 台灣佐川急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原能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補字卷第23-27頁),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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