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吳朝丞
- 被告
- 金順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景峰
- 被告
- 谷銘勝
劉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頁倒數第八行中關於「公司會議記錄」之記載,應更正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