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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順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5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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