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成元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祥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已於104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2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