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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成元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蘇祥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已於104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2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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