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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原告
吳俊煌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告
吳魏鶯月

      吳峻賢

      吳敏慧

      吳敏寬

      吳敏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吳英如之遺產,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遺產,應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六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另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四所示遺產,應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六分之一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貳拾捌元,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六分之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魏鶯月、吳敏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英如於民國93年6月22日死亡,被告吳魏鶯月為吳英如之配偶,原告吳俊煌及被告吳峻賢、吳敏慧、吳敏寬、吳敏齡均為吳英如之子女,兩造為被繼承人吳英如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6分之1,被繼承人吳英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土地及已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業經辦理繼承登記在案,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事,然因兩造間對於遺產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致迄未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等規定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裁判意旨,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英如之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吳魏鶯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吳敏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陳述略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等語。

㈡被告吳峻賢、吳敏慧、吳敏寬則辯以:同意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英如於93年6月22日死亡,被告吳魏鶯月係吳英如之配偶,伊及被告吳峻賢、吳敏慧、吳敏寬、吳敏齡均係吳英如之子女,兩造為吳英如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6分之1,吳英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土地及已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業經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在案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附卷供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又原告請求將被繼承人吳英如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經核該分割方案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參以被告吳峻賢、吳敏慧、吳敏寬、吳敏齡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均表同意,被告吳魏鶯月則未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之主張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將被繼承人吳英如之遺產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應繼分比例│
├──┼────────────────┼─────┼─────┤
│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  │各6分之1  │
│    │                                │583       │          │
├──┼────────────────┼─────┼─────┤
│ 1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5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即│全部      │各6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0○號)     │          │          │
├──┼────────────────┼─────┼─────┤
│ 16 │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即臺南市○區○○○段0000○號)   │          │          │
├──┼────────────────┼─────┼─────┤
│ 17 │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即臺南市○區○○○段0000○號)   │          │          │
├──┼────────────────┼─────┼─────┤
│ 18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即臺南市○○區○○段00○號)    │          │          │
├──┼────────────────┼─────┼─────┤
│ 19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0 │臺南市中西區開山路127巷87之1至之│全部      │各6分之1  │
│    │5號房屋(稅籍編號:Z00000000000) │          │          │
├──┼────────────────┼─────┼─────┤
│ 21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2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3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4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5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6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7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8 │震益行                          │新臺幣    │各6分之1  │
│    │                                │3,000元   │          │
├──┼────────────────┼─────┼─────┤
│ 2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新臺幣    │各6分之1  │
│    │局存款                          │3,324,136 │          │
│    │                                │元及其所生│          │
│    │                                │孳息      │          │
├──┼────────────────┼─────┼─────┤
│ 3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友愛街郵│新臺幣    │各6分之1  │
│    │局存款                          │1,000元及 │          │
│    │                                │其所生孳息│          │
├──┼────────────────┼─────┼─────┤
│ 31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存款    │新臺幣533 │各6分之1  │
│    │                                │元及其所生│          │
│    │                                │孳息      │          │
├──┼────────────────┼─────┼─────┤
│ 32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存款  │新臺幣    │各6分之1  │
│    │                                │2,605,882 │          │
│    │                                │元及其所生│          │
│    │                                │孳息      │          │
├──┼────────────────┼─────┼─────┤
│ 33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支票存│新臺幣    │各6分之1  │
│    │款                              │6,622元及 │          │
│    │                                │其所生孳息│          │
├──┼────────────────┼─────┼─────┤
│ 34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股權          │100股     │各6分之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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