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 原告
- 吳俊煌
- 訴訟代理人
- 謝依良律師
- 被告
- 吳魏鶯月
吳峻賢
吳敏慧
吳敏寬
吳敏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吳英如之遺產,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遺產,應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六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另附表編號二十九至三十四所示遺產,應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六分之一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貳拾捌元,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六分之一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魏鶯月、吳敏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英如於民國93年6月22日死亡,被告吳魏鶯月為吳英如之配偶,原告吳俊煌及被告吳峻賢、吳敏慧、吳敏寬、吳敏齡均為吳英如之子女,兩造為被繼承人吳英如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6分之1,被繼承人吳英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土地及已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業經辦理繼承登記在案,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事,然因兩造間對於遺產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致迄未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等規定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裁判意旨,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英如之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吳魏鶯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吳敏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陳述略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等語。
㈡被告吳峻賢、吳敏慧、吳敏寬則辯以:同意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英如於93年6月22日死亡,被告吳魏鶯月係吳英如之配偶,伊及被告吳峻賢、吳敏慧、吳敏寬、吳敏齡均係吳英如之子女,兩造為吳英如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6分之1,吳英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土地及已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業經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在案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附卷供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又原告請求將被繼承人吳英如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經核該分割方案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參以被告吳峻賢、吳敏慧、吳敏寬、吳敏齡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均表同意,被告吳魏鶯月則未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之主張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將被繼承人吳英如之遺產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應繼分比例│ ├──┼────────────────┼─────┼─────┤ │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 │各6分之1 │ │ │ │583 │ │ ├──┼────────────────┼─────┼─────┤ │ 1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各6分之1 │ ├──┼────────────────┼─────┼─────┤ │ 15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即│全部 │各6分之1 │ │ │臺南市○區○○○段0000○號) │ │ │ ├──┼────────────────┼─────┼─────┤ │ 16 │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即臺南市○區○○○段0000○號) │ │ │ ├──┼────────────────┼─────┼─────┤ │ 17 │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即臺南市○區○○○段0000○號) │ │ │ ├──┼────────────────┼─────┼─────┤ │ 18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即臺南市○○區○○段00○號) │ │ │ ├──┼────────────────┼─────┼─────┤ │ 19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0 │臺南市中西區開山路127巷87之1至之│全部 │各6分之1 │ │ │5號房屋(稅籍編號:Z00000000000) │ │ │ ├──┼────────────────┼─────┼─────┤ │ 21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2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3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4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5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6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7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全部 │各6分之1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28 │震益行 │新臺幣 │各6分之1 │ │ │ │3,000元 │ │ ├──┼────────────────┼─────┼─────┤ │ 2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成功路郵│新臺幣 │各6分之1 │ │ │局存款 │3,324,136 │ │ │ │ │元及其所生│ │ │ │ │孳息 │ │ ├──┼────────────────┼─────┼─────┤ │ 3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友愛街郵│新臺幣 │各6分之1 │ │ │局存款 │1,000元及 │ │ │ │ │其所生孳息│ │ ├──┼────────────────┼─────┼─────┤ │ 31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存款 │新臺幣533 │各6分之1 │ │ │ │元及其所生│ │ │ │ │孳息 │ │ ├──┼────────────────┼─────┼─────┤ │ 32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存款 │新臺幣 │各6分之1 │ │ │ │2,605,882 │ │ │ │ │元及其所生│ │ │ │ │孳息 │ │ ├──┼────────────────┼─────┼─────┤ │ 33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支票存│新臺幣 │各6分之1 │ │ │款 │6,622元及 │ │ │ │ │其所生孳息│ │ ├──┼────────────────┼─────┼─────┤ │ 34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股權 │100股 │各6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