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孫玉文

  • 當事人
    楊福春與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即原告 楊福春 楊茂林 以上上訴人與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元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莊淑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