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明勳及其選定人、侯孜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1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584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