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造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明勳及其選定人、侯孜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1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58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