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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明勳及其選定人、侯孜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1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58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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