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祥麟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齡
- 被告
- 許誠修
- 被告
- 辛玉麟
- 被告
- 蔡宗明
- 被告
- 蕭育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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