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告
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麟
訴訟代理人
林美齡
被告
許誠修
被告
辛玉麟
被告
蔡宗明
被告
蕭育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