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蔡清淵

  • 原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人
  • 被告
    金典書局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秀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金典書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淵(歿) 特別代理人 應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應秀鳳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設臺南市○區○○路 000○0號1樓金典書局企業有限公司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蔡清淵應為被告之金典書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清淵於民國104年4月 7日死亡不能行法定代理權,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業據提出之公司登記表為證,應秀鳳為公司股東並為蔡清淵配偶,均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莊月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