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確認債務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告
新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榮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