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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確認債務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高榮宏童來好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榮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86,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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