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綠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加榮
- 訴訟代理人
- 詹俊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86,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