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 告 欣翔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甫 訴訟代理人 張婷婷律師 被 告 趙瑞瑛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理由欄關於「趙瑞英」記載,均應更正為「趙瑞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