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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SINJIA RTE SOLUTIONS PTE LTD.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4月20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59,63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40,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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