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啟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SINJIA RTE SOLUTIONS PTE LTD.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4月20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59,63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40,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