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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告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炳宏
被告
銓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間向伊購買H型鋼等貨物,並簽發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支票號碼為AE0000000號、發票日為104年5月3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426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予伊作為給付貨款之用,經伊於104年6月1日提示,卻因存款不足之理由遭退票,屢經催討,被告均拒不給付。又被告另於104年3月間向伊採購H型鋼及固定座等貨物,分別積欠伊貨款3,583,549元及125,946元;再於104年4月、5月及6月間陸續向伊購買H型鋼等貨物,分別積欠伊貨款1,176,658元、1,778,547元及23,771元,合計共積欠伊104年3至6月之貨款6,688,471元,屢經催討,被告亦置之不理等情,爰分別依票據法律關係及民法買賣法律關係之規定,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原告103年3月17日、104年4月20日、104年5月27日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104年3月5日起至5月30日止之保管單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正。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系爭支票之票款1,204,426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再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367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已分別明訂。查本件被告於104年3至5月間既向原告購買H型鋼及固定座等貨物,而積欠原告104年3月至6月之貨款共6,688,471元,自有依約給付原告貨款之義務,惟經原告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為催告後,迄今仍未給付原告貨款,自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基於民法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所積欠104年3月至6月之貨款共6,688,471元,及自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自應由被告負擔,本院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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