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黃秀灼
- 原告
- 黃登發
- 原告
- 黃涂巧津
- 原告
- 陳玫青
- 原告
- 黃惠珍
- 原告
- 張美惠
- 原告
- 林昭武
- 原告
- 周國卿
- 原告
- 李朝順
- 原告
- 許陳麗玉
- 原告
- 黃英男
- 原告
- 郭阿雲
- 原告
- 江秀芬
- 原告
- 林義勝即林志丞
- 原告
- 曾昆龍
- 被告
- 臺南市佳里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昭宗
- 被告
- 陳慧英
方秀梅
方春菊
蔡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4日送達最後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應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